• 回到顶部
  • 029-88460529
  • QQ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历任理事长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十一届理事长何国强

    任职时间(2023~ 至今)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副校长;

    2023~   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十一届理事长。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十届理事长翁志黔

    任职时间(2015~2023)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副校长;

    2015~2023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十届理事长。

    [详情]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九届理事长魏炳波

    任职时间(2010~2015)

    中国科学院院士,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副校长;

    2010~2015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九届理事长。

    [详情]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八、九届名誉理事长姜澄宇

    任职时间(2005~2015)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校长;

    2005~2015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八、九届名誉理事长。

    [详情]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七、八届理事长高德远

    任职时间(2001~2010)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副校长;

    2001~2010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七、八届理事长。

    [详情]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六届理事长刘元镛

    任职时间(1996~2000)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副校长;

    1996~2000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六届理事长。

    [详情]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四、五届理事长傅恒志

    任职时间(1988~1995)

    中国工程院院士,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校长;

    1988~1995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四、五届理事长。

    [详情]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二、三届理事长王培生

    任职时间(1979~1987)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副校长;

    1979~1987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二、三届理事长。

    [详情]

    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一届理事长寿松涛

    任职时间(1965~1966年)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原校长、党委第二书记、副书记;

    1965~1966年任陕西省航空学会第一届理事长。

    [详情]

    学会简介

    组织机构

    学会章程

    领导机构

  •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 党建工作

  • 会员申请

    单位会员 

当前位置:

首页    学会章程    陕西省航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航空学会”,英文名称“SHAANXI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缩写“SSAA”。

第二条  陕西省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陕西省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航空及相关领域的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融合,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航空事业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服务、为单位会员发展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航空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强盛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秉承“创新驱动、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践行本会“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航空学会的业务指导。西北工业大学为本会支撑单位。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在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提升青少年科学素质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三)依照有关法规主办科技期刊、科普刊物,编辑论文集、科技文集、科技文献和相关技术音像资料以及其他技术资料,用各种方式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编辑出版科普书籍;

(四)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对国家和陕西省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科技论证、咨询服务,提出科技建议;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求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技术,推动航空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接受委托,承接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程教育认证,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制定;

(八)按照规定在本会内开展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科普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九)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依法兴办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航空事业发展的实体机构和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愿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一)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本会会员经本会审核,符合中国航空学会会员条件者推荐为中国航空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普通会员

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航空爱好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有关人士。

(二)高级会员

在航空领域做出贡献的正高级职称及其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经本会2名高级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三)学生会员

学习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专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接受本会工作,品学兼优并有志于航空事业的高等院校三、四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经本会会员或所在院校推荐,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四)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包括境外和省外两种。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对航空某一学科有一定造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获批为中国航空学会外籍会员,愿意参与陕西发展建设者;

2.对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会常务理事,其因工作变动离开陕西省不再担任学会职务,且愿意继续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专家、学者;

3.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对航空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4.在本省内的中国航空学会荣誉会员;

5.为我国航空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会活动的国内其他省份专家、学者。

(五)资深会员

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航空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

3.在本省内的中国航空学会资深会员;

4.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的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

(六)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活动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组织与人才工作委员会审核,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的学会相关机构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个人会员证和单位会员证书(铭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赠阅的科技期刊和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学生会员、荣誉会员除外);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科学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二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将注销其会员证,单位会员将收回证书(铭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凡触犯刑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取消会籍、注销会员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并注销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制定或修改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施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由单位会员、分支机构、本会和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协商、推荐,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在航空界有一定影响,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者和从事有关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调整理事代表需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委托的人员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对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决定其他应当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航空界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爱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以及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曾担任过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并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科技领导人士,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为名誉职务。

第三十四条  曾担任过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并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科技领导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在本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期间,因工作变动调离本省的著名专家、学者、科技领导人士,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授予荣誉常务理事或聘任为名誉常务理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作为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以分支机构名义举行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不得进入其他单位和个人账户。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管理执行陕西省民政厅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相关规定。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七 本会会徽基本图案,外形尺寸与中国航空学会会徽相同。在基本图案上方写本会英文缩写“SSAA”,下方写中文名称“陕西省航空学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依法享有版权保护,未经本会授权,其他单位和活动不得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5日第十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航空学会章程

发表于:2023-11-08 10:25
浏览量:0